如果没有这一点,被告的行为就被证明是非法的,可以被定性为企图暗杀一家大公司的声誉。由此造成的道德损害是显而易见的,除了在媒体和媒体上引起的巨大反响之外,他在对律师判刑时表示,“社交媒体上的罪行和指控”。公民经常根据 2011 年 11 月 18 日第 12,527 号法律《信息获取法》(LAI)向公共当局请求信息,但行政当局简洁而直接地告知他们部分不可能回应请求并执行公共文件上的各种繁文缛节基于所谓的个人或商业机密,甚至是由于竞争和商业治理风险而产生的机密。
此时,作为一项规则,公共代理人为了保密,会根据 LAI 第 22 条提到的法 工作职能电子邮件列表 规定的信息获取权,即:“本法的规定不排除其他关于保密和司法保密的法律假设,也不排除国家或与公共当局有任何联系的个人或私人实体直接利用经济活动而产生的工业秘密假设”。 因此,文件中的一些内容被编辑,因为它们被认为受到保密保护,理由不足,并且在法律上错误地引用了 LAI 第 22 条,例如,从理论上讲,文件中提到的公司名称被涂黑。为相关人员保密。

当然,透明性和公开性原则的构建源于宪法文本,一语道破:“法律只有在保护隐私或社会利益需要时,才可以限制程序行为的公开性”(第六十六条第五条),“联邦、各州、联邦区和市政府的任何权力的直接、间接或基本公共管理将遵守合法性、客观性、道德、公共性原则”(第37 条,上限)。
因此,正如明确预言的那样,1988年联邦宪法为民主文明进程带来了一个突出的里程碑,并将公众的概念扩展到国家范围之外。在此背景下,公开性和透明度构成了巴西民主和寻求保护基本权利的基本价值观。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援助公约》第 21 条本身规定,“不得拒绝获取司法或行政保护基本权利所需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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